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風控管理辦法》)第三十四條規則規定:“未違約結算會員需要補繳結算擔保金的,在其結算擔保金使用日(含)之前連續30個自然日內(含),累計需要補繳的金額不超過其原繳納標準的一倍?!贬槍ι鲜鲆巹t,舉例說明如下:
假設2018年8月1日因某結算會員發生違約,使用了未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,其中使用了未違約結算會員A的結算擔保金600萬,結算會員A結算擔保金原繳納標準為1000萬。根據《風控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四條規定,需確認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8月1日(共30個自然日)之間,結算會員A結算擔保金使用后需要補繳的情況。進一步假設此次違約前未發生其他任何違約,則在2018年8月1日使用了結算會員A的結算擔保金后,結算會員A需要補繳的結算擔保金為600萬。
再一步假設2018年8月20日因再次發生違約,使用了未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,其中使用了未違約結算會員A的結算擔保金700萬,結算會員A結算擔保金原繳納標準仍為1000萬。根據《風控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四條規定,需確認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8月20日(共30個自然日)之間,結算會員A結算擔保金使用后需要補繳的情況。由于2018年8月1日,結算會員A已需要補繳結算擔保金600萬,因此在2018年8月20日使用了結算會員A的結算擔保金后,結算會員A需要補繳的結算擔保金為400萬。